第二届IWDA旅游文化节大会组委会

(2008年1月18日,中国散手道协会工作会议起草制定,报国际武术散手道联盟批准使用)

(一)制定竞赛计划

国际武术散手道联盟现有20多个国家参加,这些国家每年要举行全国性的比赛和交流活动。特别是国际武术散手道联盟举办的每年一届旅游文化节,安排有各种武 术比赛和交流活动,根据这些活动的需要国际武术散手道联盟每年都会制定年度竞赛交流计划,各国和各地区武术、散手道组织可以根据这一计划制定出相应的竞赛 计划。

(二)拟定竞赛规程

竞赛规程是武术竞赛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规程内容要周全,用语要明确,文字要简练,便于理解和执行。竞赛的主办单位根据竞赛交流计划定出竞赛规程,并提前将规程下发至各参赛单位,使他们能够根据规程来研究、调整训练计划,为参加比赛和交流做好充分的物质和精神准备。
竞赛规程一般包括竞赛名称、竞赛日期、竞赛地点、参加单位、竞赛项目、参加办法、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奖励办法、报名时间及方法、报到时间、裁判组织办法、仲栽委员会的组成以及其他规定等。以上各项,根据竞赛性质和规模的大小等实际情况,可以有所增减。

(三)建立竞赛组织机构

1.竞赛委员会

根据不同的比赛规模,可设立竞赛委员会、竞赛部或竞赛处。由负责竞赛业务的行政人员若干人组成。在大会组委会统一领导下,负责整个大会的竞赛组织工作。

2.竞赛监督委员会

(1)竞赛监督委员会组成

竞赛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5人组成。由主办方提请承办方邀请。

(2)竞赛监督委员会职责

①监督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对于不能正确履行仲裁委员会职责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撤换乃至停止工作的处分。

②监督裁判人员的工作。对于不能正确履行自己职责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撤换、停止工作,乃至降级或撤消其裁判等级的处分。

③监督参赛单位各领队、教练、运动员的行为。对于不遵守竞赛规程、规则及赛场纪律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通报、取消比赛成绩、取消比赛资格等处分。

④听取领队、教练、运动员、仲裁委员会、裁判人员对竞赛过程中的各种意见,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⑤竞赛监督委员会不直接参与仲裁委员会、裁判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干涉仲裁委员会、裁判人员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介入判决结果的纠纷,不改判裁判人员、仲裁委员会的判决结果。

3.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5人组成。由主办方提请承办方邀请。

(2)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①仲裁委员会在大会组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受理参加比赛的运动队对裁判人员有关违反竞赛规程、规则的判决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申诉(只限对本队裁决的申诉)。

②根据申诉队的申诉材料,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复审录象),并迅速做出处理意见。
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时,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但无表决权。仲裁委员会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做出的决定才有效。表决结果相等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有仲裁权。

③仲裁委员会成员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问题的讨论。

④如裁判组的判决确有明显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应提请大会组委会对错判的裁判员进行相应的处理。

⑤仲裁委员会的意见为最终裁决。

(3)申诉程序及要求

①运动队如果对裁判人员的判决有异议时,可在运动员比赛结束后的15分钟内,由本队的领队或教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同时交纳1000元的申诉费。如申诉正确,退回申诉费;如申诉不正确,则维持原判,扣留申诉费作为优秀裁判员的奖励基金。

②各队必须服从仲裁委员会的最终裁决。如果运动队无理取闹,纠缠,则根据情节轻重,由大会竞赛监督委员会、大会组织委员会给予严肃处理。

4.办公室(秘书处)

办室室(秘书处)领导所属各组进行如下工作:

(1)制定和落实大会各项活动日程。

(2)根据组委会要求,安排召开领队会、教练员会、裁判员会议等,组织学习有关竞赛方面的文件。

(3)负责大会竞赛安全保卫工作。

(4)负责大会期间运动创伤救护工作,并落实救护所需的药品器具、救护车和医院、值班医生等相关措施。

(5)负责参赛人员接送、住宿、饮食、交通、票务等后勤保障工作的落实。

(6)负责竞赛的广告宣传、报道和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工作。

(7)负责竞赛奖品、奖状及纪念品的发放。

(8)负责竞赛经费的筹措、计划、财务管理。

5.竞赛处
   竞赛处领导所属各组进行如下工作:

(1)编印大会秩序册和竞赛日程表。

(2)组织裁判员学习竞赛规程和规则,落实和检查裁判员分工安排。

(3)负责安排各参赛队练习场地和时间。

(4)打印竞赛顺序表和比赛成绩,印发成绩册。

(5)落实和检查竞赛场地、器材、护具及其他竞赛设施的准备情况。

(6)检查竞赛裁判用具、电脑、录像设备及人员落实准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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