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跆拳道竞赛规则
第一节 竞赛通则
第一条 竞赛性质
个人赛、团体赛
第二条 竞赛办法
一.淘汰赛
二.每场比赛采用三局,每局净打2分钟,局间休息1分钟。
第三条 资格审查
一.成年运动员的参赛年龄限在18-35周岁。
二.运动员必须有参加比赛的人身保险证明。
三.运动员必须出示自报导之日起20天之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包括脑电图、心电图、血压、脉搏在内的体检证明。
第四条 体重分级
一.个人赛
男子:45kg 48kg 51kg 55kg 59kg 63kg 68kg 73kg 78kg +78kg
女子:42kg 44kg 46kg 49kg 52kg 55kg 59kg 63kg 68kg +68kg
二.团体赛
男子:54kg 63kg 72kg 82kg +82kg
女子:47kg 54kg 61kg 68kg +68kg
三.运动员的级别,根据报名的实际情况,可适当进行合并、调整处理。
第五条 称量体重
一.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称量体重。
二.称重时间由比赛组委会决定,包括比赛前一天全部级别一次性称重完毕和各级别在比赛当日的前一天称重两种方式。
三.称重时,男运动员着内裤,女运动员着内裤、胸罩。
四.称重一次完成,但第一次称重不合格时,在规定时间内可有一次补称机会。
五.为了避免称重不合格,组委会应提供一个与正式体重秤相同的体重秤,放在运动员驻地或比赛馆供试称。
六.称量体重按照从小级别到大级别、先女子后男子的顺序进行。如体重不符,须在1小时内重新称量,如再不符,则不能参加比赛。
七.称量体重须在仲裁委员会的监督下,由检录长负责,编排记录员参与完成。
八.体重记录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六条 抽签
一.抽签由编排记录组负责,有仲裁委员会主任、总裁判长及参赛队的教练或领队参加。
二.抽签在称量体重后进行,按照先女子后男子、先小级别后大级别的顺序进行。如本级别就一个队员,则不能参加比赛。
三.未出席抽签的队由组委会指定人员代抽。
四.通过召开参赛队联席会可变更抽签顺序。
第七条 比赛程序及礼节
一.双方相向站立,听到主裁判员发出“立正”(Cha-ryeot)和“敬礼”(Kyeong-rye)的口令时互相敬礼。要求自然立正,双手握拳置于身体两侧,腰部前屈不小于30度,头部前屈不少于45度;
二.主裁判员发出“准备”(Joon-Bi)、“开始”(Shi-jak)口令开始比赛;
三.最后一局结束后,运动员想向站在各自指定位置,主裁判员发出“立正”(Cha-ryeot)和“敬礼”(Kyeong-rye)的口令时互相敬礼,之后等待主裁判员宣布判定;
四.主裁判员举起自己的一侧手臂,宣布同侧方运动员获胜;
五.运动员退场。
六.团体赛程序
(一)两个参赛队的所有运动员在运动员位置相向站立,按界线方向顺序排列;
(二)比赛开始前和结束后的程序按第五条规定进行;
(三)双方运动员需到比赛场外指定位置等待每场比赛;
(四)比赛全部结束后,双方队员进场相向列队站立;
(五)主裁判员举起自己的一侧手臂,宣布同侧方参赛队获胜。
比赛程序
第八条 裁判位置
一.主裁判员位置:距离比赛区中心点向第三边界线方向1.5米处;
二.边裁判员位置:第一边裁判员在第一边界线中心点,面向比赛区中心点向后0.5米处;第二边裁判员在第二边界线底端角,面向比赛场地中心点向外0.5米处;第三边裁判员在第四边界线顶端角与第二边裁判员对称处;
三.记录员位置:在第一边裁判员位置向后至少2米处;
四.临场医生位置:在第一边界线右侧向外至少3米处(记录员位置水平向右6米处);
五.运动员位置:由比赛区中心点面向第一边裁判员左、右各1米处,右侧为青方位置,左侧为红方位置;
六.教练员位置:位于本方运动员一侧的边界线中心点向后1 米处;
七.检查(检录)台位置:检查(检录)台应位于比赛场地入口附近处,检查运动员的比赛护具
第九条 点名
该场比赛开始前三分钟点名三次,比赛开始后一分钟仍未到场者,按自动弃权论。
第十条 入场
运动员和一名教练员进入比赛场地指定位置。
第十一条 开始和结束
每局比赛由主裁判员发出“开始”(Shi-jak)口令即开始,主裁判员发出“停”(Keu-man)口令结束。即使主裁判员没有发出“停”(Keu-man)口令,比赛仍将按照比赛规定结束的时间结束。
第二节 得分标准与判罚
第十二条 允许的技术和攻击的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