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武术特技竞赛规则
第一节 竞赛通则
第一条 竞赛性质
一.个人竞赛
二.团体竞赛
第二条 比赛形式与项目
一.为个人技能表现,凡与武术有关的各种特殊技能或绝技,均可参赛。
二.按项目可分为克服阻力、击打能力、灵敏能力和其他能力等组别。
第三条 年龄分组
一.老年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二.中年组:40周岁至59周岁;
三.青年组:18周岁至39周岁;
四.少年组:12周岁至17周岁;
五.儿童组:不满12周岁。
第四条 比赛时间
每项不得超过5分钟。如有特殊时间要求者,应向大会申报,获准后方可按批准时间进行表演。
第五条 出场顺序
一.按儿童组、少年组、青年组、中年组和老年组的顺序出场进行比赛。
二.在竞赛监督委员会和总裁判的监督下,由编排检录组组织参赛队的领队或教练参加,抽签排定比赛顺序。
第六条 进场、退场、起势、收势
一.运动员听到点名后,应立即进场待裁判长示意后,即可走向起势位置。
二.运动员完成演练后,须并步收势,再转裁判长行礼,然后退场。
第七条 计时
运动员进场即开始计时;结束动作后并步站立,计时结束。
第八条 礼节
运动员听到上场比赛的点名和完成套路后,以及宣布比赛得分时,应向裁判长行抱拳礼。
第九条 服装
运动员需穿武术散手道服装。
第二节 名次评定
第十条 名次评定
一.个人名次
按比赛的成绩高低排列名次。得分最高者为该单项的第一名,次高者为第二名,依此类推。
二.团体名次
根据竞赛规程关于团体名次的确定办法进行评定。
第三节 场地器材
第十一条 场地器材
一.场地长14米,宽8米,场地四周应标明5厘米宽的白色边线,场地的长和宽均由边线的外沿开始计算。
二.器材由选手自备,交大会验收、封存待用。
第二章 武术特技裁判法
第一节 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评分标准
一.特点鲜明,技术真实;得3 分。
二.方法合理,功力深厚;得4分。
三.动作到位,观赏性强;得2分。
四.精神饱满,文明健康;得1分。
第二节 裁判方法
第十三条 裁判方法
一.一位场上裁判员执裁,五位边裁判员打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取3个中间分的平均数为选手最后得分。
二.裁判长根据选手的表演水平,有权通过加分或减分调整选手的最后得分。裁判长加分或减分的权限,9分以上不能超过0.1分,8分以上不能超过0.2分,8分以下不能超过0.3分。
三.由裁判长当场宣布选手最后得分。
第十四条 名次评定
选手成绩最好者为该单项第一名,次者为第二名,依此类推。评选名额与汇演名额的比例,根据汇演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补充说明
一.弃权
表演期间,选手因伤病或体重不符,不能参加表演,作弃权论,不再参加以后的表演,但已进入名次的成绩有效。
二.伤病
若表演过程中发生故障或事故,经裁判员允许可暂停表演进行排除,每次处理时间不得超过1分钟。如果出现轻微划伤可于场外由医生处理,医生同意其继续表演者,可继续进行;经医生诊断不能继续表演者,必须终止。
三.申诉
表演结束后,如某队对结果有异议,应在表演结束后20分钟内,由领队(含教练兼领队)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同时交纳申诉受理费,每项申诉受理费100美金。仲裁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审理,所作裁决是最终决定。
第三节 口令与手势
第十六条 口令与手势
参见《武术散手裁判法》的口令与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