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武道联盟竞赛的组织

第一章  竞赛组织机构

第一节  竞赛与监督机构

第一条 竞赛委员会

 根据不同的比赛规模,可设立竞赛委员会、竞赛部或竞赛处。由负责竞赛业务的行政人员若干人组成。在大会组委会统一领导下,负责整个大会的竞赛组织工作。

第二条 竞赛监督委员会

 一.竞赛监督委员会组成

 竞赛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5人组成。由主办方提请,承办方邀请。

 二.竞赛监督委员会职责

 (一)监督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对于不能正确履行仲裁委员会职责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撤换乃至停止工作的处分。

 (二)监督裁判人员的工作。对于不能正确履行自己职责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撤换、停止工作,乃至降级或撤消其裁判等级的处分。

 (三)监督参赛单位各领队、教练、运动员的行为。对于不遵守竞赛规程、规则及赛场纪律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通报、取消比赛成绩、取消比赛资格等处分。

 (四)听取领队、教练、运动员、仲裁委员会、裁判人员对竞赛过程中的各种意见,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五)竞赛监督委员会不直接参与仲裁委员会、裁判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干涉仲裁委员会、裁判人员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介入判决结果的纠纷,不改判裁判人员、仲裁委员会的判决结果。

第二节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5人组成。由主办方提请承办方邀请。

 二.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一)仲裁委员会在大会组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受理参加比赛的运动队对裁判人员有关违反竞赛规程、规则的判决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申诉(只限对本队裁决的申诉)。

 (二)根据申诉队的申诉材料,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复审录象),并迅速做出处理意见。

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时,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但无表决权。仲裁委员会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做出的决定才有效。表决结果相等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有仲裁权。

 (三)仲裁委员会成员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问题的讨论。

 (四)如裁判组的判决确有明显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应提请大会组委会对错判的裁判员进行相应的处理。

 (五)仲裁委员会的意见为最终裁决。

 三.申诉程序及要求

 (一)申诉的主体为各参赛代表队,不受理参赛队员个人的申诉。

 (二)申述的内容为参赛队本队对裁判评判的异议,一次申诉仅限一项内容。

 (三)运动队如果对裁判人员的判决有异议时,可在运动员比赛结束后的15分钟内,由本队的领队或教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同时交纳1000元的申诉费。如申诉正确,退回申诉费;如申诉不正确,则维持原判,扣留申诉费作为优秀裁判员的奖励基金。

 (四)各队必须服从仲裁委员会的最终裁决。如果运动队无理取闹,纠缠,则根据情节轻重,由大会竞赛监督委员会、大会组织委员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组成与职责

第四 条办公室(秘书处)

 办室室(秘书处)领导所属各组进行如下工作:

 一.制定和落实大会各项活动日程。

 二.根据组委会要求,安排召开领队会、教练员会、裁判员会议等,组织学习有关竞赛方面的文件。

 三.负责大会竞赛安全保卫工作。

 四.负责大会期间运动创伤救护工作,并落实救护所需的药品器具、救护车和医院、值班医生等相关措施。

 五.负责参赛人员接送、住宿、饮食、交通、票务等后勤保障工作的落实。

 六.负责竞赛的广告宣传、报道和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工作。

 七.负责竞赛奖品、奖状及纪念品的发放。

 八.负责竞赛经费的筹措、计划、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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